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原位癌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后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原位癌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位癌,我们仅按一种原位癌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定义和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我们仅按一种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恶性肿瘤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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